同床赤裸共眠,不構成通姦罪!已婚許姓男子與小三邱女幽會,被許妻拍到2人赤裸共眠,提出妨害婚姻告訴;高雄地檢署認為,現場未查獲保險套等物,查無性行為證據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已婚男幽會小三被抓包

據了解,去年12月8日,30多歲許男與邱女,在高市苓雅區邱女住處全身赤裸同眠,被許妻會同徵信社人員查獲,警方依妨害家庭罪嫌,將2人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,檢察官開庭調查,許妻提出2人赤裸同床的照片,及Line、App對話紀錄等證據。

許男指稱,因有家室,會克制自己,僅承認全身赤裸在床上休息,並與邱女有曖昧關係,但否認「炒飯」。邱女則說,不知許男已婚,當天他喝酒,規勸不要開車,先到她家休息,妹妹也在家,後來就睡著了,醒來不知道為何全身赤裸,也否認發生性行為。

承辦檢察官指出,許女與徵信社人員進入屋內抓姦,只發現2人赤裸同眠,卻未找到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物,又查無性行為證據,不能僅憑赤裸共眠,認定有姦淫行為。

法界人士指出,早年法院對通姦罪認定比較寬鬆,如「孤男寡女,衣衫不整,共處一室,所為何事」,又如「孤男寡女,乾柴烈火,長夜幽幽,何以排遣」,根本不需要保險套等證物,如今法官對證據要求則日益嚴格,一定要有男方體液等證物,證明有性器官接合,否則很難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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